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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空体育官网赞助多特蒙德:西安通报10起典型案例

发布时间:2026-01-17 19:10:20   来源:星空体育官网赞助多特蒙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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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建设单位:大华集团西安华鑫置业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金建明,项目负责人:关颖冬)

  施工单位: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吴秋林,项目经理:时小舟)

  监理单位: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吴安文,总监理工程师:付超超)

  1. 幼儿园正在起吊方木和钢管用汽车起重机陕A·AV891,地面未配备信号司索工,现场进行绑扎及指挥的作业人员陈小莉为木工,未按要求持证特种作业证违规作业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三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2. 幼儿园落地钢管扣件式脚手架高度13.7米,作业层与结构间隙0.3米且上下贯通无水平保护措施;顶部一整层无连墙件、悬挑高度5.5米,未采取临时拉结措施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九条第四款、第七条第二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3. 12#楼北侧外墙保温作业用7#吊篮悬吊平台长度6米,东侧安全锁锁绳长度1.01米,超过吊篮危大方案要求;13#楼屋面西侧吊篮安全绳与悬挂机构缠绕,未独立悬挂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九条第五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4. 13#楼西单元井道电梯内(不利作业环境)照明灯距地面高度约1.7米小于2.5米,违规使用220V电压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十条第一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5. 11#楼悬挑架支撑模板(屋面部位)危大工程无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,超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论证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6. 11#楼架子工何红贤持假证上岗;吊篮安拆工马志林证书编号:陕A112023*****9证书无效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三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7. 11#楼错层阳台支模6米以上,危大工程无公示、无验收牌、未提供验收资料、未验收即使用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五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8. 6#楼汽车起重机,车牌陕A·U9532副钩高度限位器人为拆除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八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9. 2#楼施工升降机一层外笼门电气联锁限位器未安装、失效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八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10. 2#楼夹层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缺失、辨识资料缺失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十一条第一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11. 11#楼防水施工使用的液化气罐3个超使用年数的限制,违反GB50720-2011第6.3.3条第一款强制性标准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十七条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12. 2#楼西北角基坑未按照方案分层开挖,一次开挖到底,超挖且未支护,局部已坍塌,且上部存在别的构筑物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五条第二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施工单位:福建省富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黄寿旺,项目经理:李万鹏)

  监理单位:方大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李宗峰,总监理工程师:谢斌)

  1. S4商业楼外脚手架第三道连墙件整层缺失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七条第二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2. S4商业楼外架与结构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保护措施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九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3. 司索工无证上岗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三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4. 门厅高支模5米以上,危大工程未提供专项方案,未见验收牌和公示牌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建设单位:西安曲江杜邑文旅科技投资(集团)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谢鹏,项目负责人:任闯)

  监理单位: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刘川,总监理工程师:王超力)

  1. (DK2)地下室水电安装班组加工区特殊作业区域违规使用距地高度小于2.5米的220V照明,现场灯具距地面高度仅0.5米,且灯具线缆无PE线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十条第一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2. (DK2)2025年12月10日、12月11日分别对2#、5#塔吊进行顶升加节,作业前未对塔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全方位检查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八条第三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3. (DK2)11#楼商业楼模板支架搭设8名作业人员均未持证上岗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三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4. (DK6)地下室局部夹层、洞口、有限空间无安全警示标识,未采取封闭管理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十一条第一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5. (DK6)司索人员(贺秀英)无证上岗,现场不会正确使用吊索具,长短料混装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三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施工单位: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韩建伟,项目经理:李明)

  监理单位:丰汇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曾晓春,总监理工程师:郝俊)

  1. 悬挑脚手架专项方案安全保证措施无防高坠、防物体打击安全措施且方案已实施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2. 1#塔吊安装专项方案安全保证措施无防高坠、防触电、防起重伤害安全措施且方案已实施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3. 悬挑架与整体的结构之间空隙大于150毫米,架体高度大于3层,水平防护未设置,楼梯口外墙上部梁模板支撑使用悬挑架支模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九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4. 高支模方案无防高坠安全技术措施,应急预案不切合实际,消防救援联系方式在沣东新城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5. 2#楼悬挑卸料平台6、8、13、14等楼层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,目前卸料平台已提升至16层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五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6. 2#楼型钢悬挑脚手架4、8、12等楼层开始搭设的架体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,目前仅有16层搭设验收记录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五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建设单位:西安雍景嘉境房地产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王鑫,项目负责人:吕辉)

  监理单位:陕西麒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云洋,总监理工程师:吴)

  1. 2#楼施工升降机一层标准节斜腹杆焊缝开裂,屋面标准节锈蚀严重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八条第五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2. 2#楼屋面吊篮配重集中堆放(约2t),超屋面承载力设计值千牛每平米。16#楼吊篮验收无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十四条第三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3. 13#楼电梯机房盖板支模架立杆悬空设置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六条第一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4. 13#楼塔吊安装方案安全保证措施缺少防高坠、防触电安全措施,无起重吊具,索具安全使用说明和起重能力验算,方案存在严重缺陷,且方案已实施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5. 13#楼屋面悬挑支模架高宽比大于3:1,且与整体的结构无拉接措施,现场支模高度与方案模架高度不一致、方案无具体构造措施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建设单位:陕西嘉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王冰,项目负责人:陈楚博)

  施工单位:陕西忠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杨景猗,项目经理:谭佳佳)

  监理单位:陕西鼎一誉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鱼江鸿,总监理工程师:孙永斌)

  1. 现场东侧坡道处未回填区域位移观测只到2025年7月份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五条第三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2. 有限空间消防水池未辨识、未封闭,无安全警示标志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十一条第一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3. 1#楼屋面工具箱吊环采用螺纹钢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八条第九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4. 幼儿园模板支撑搭设人员、叉车司机、司索人员无证上岗,吊装作业绑扎不规范,长短料、零星料混装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三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5. 落地式脚手架上层两步以上架体整层未做附墙拉结,未做水平防护网,模板支撑与外架拉结,楼梯口支撑不稳固,自由端大于650毫米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七条第二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6. 地下室潮湿环境未使用安全电压36伏,灯带拖地、电缆拖地,配电室出线使用PE线代替相线,一闸多控、一漏多控,PE线虚设,配电箱消防灭火器报废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十条第一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7. 落地式卸料平台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存在严重缺陷,无防高坠技术措施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8. 幼儿园二层使用的移动式操作架无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,未验收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四款、第五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9. 4#楼落地钢管扣件式脚手架高度14.4米,作业层与结构外墙间距约0.25米,西北侧12米范围内上下贯通无水平保护措施,且连墙件间距明显大于3跨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九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10. 特殊作业场所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十条第一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建设单位: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薛蕾,项目负责人:邱之源)

  施工单位: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冯宏斌,项目经理:周峰涛)

  监理单位:重庆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赵清献,总监理工程师:程会明)

  1. H楼屋面移动式操作平台人员站立面四周未设置防护栏杆,基础用模板垫高,不牢固,且未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,未验收合格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四、五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2. 现场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施工电梯专项方案存在严重缺陷,两处标准节变形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四款、第八条第五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3. 地下室潮湿环境存在易导电情况,照明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十条第一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4. 吊篮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无防高坠,无防触电安全技术措施,存在严重缺陷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5. 汽车吊进场未验收即使用,吊钩达到报废标准仍在使用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八条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6. 支模架搭设人员(10人)未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证书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三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建设单位:西安邦泰乐居置业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伍斌,项目负责人:何一帆)

  1. 6#塔安装方案及群塔作业方案未辨识周围作业环境重大危险源(10千伏高压线)且现场未采取比较有效保护措施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2. 5#电梯速度传感器失效,人员数量识别系统失效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八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3. 危大工程验收缺少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,危大工程识别不全,总监未盖执业印章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五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4. 现场南侧基坑局部支护缺失,局部支护下部损坏严重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五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5. 13#楼吊篮悬挂机构放置层,配重位置超楼层设计荷载,且无回顶措施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十四条第三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6. 混凝土布料杆钢丝绳锈蚀严重,且绳卡数量不足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八条第九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7. 高处作业吊篮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,无防高坠安全技术措施,阳台上搭设吊篮支架未对阳台承载力做设计验算,现场已实施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8. 施工现场大门内西侧电焊作业人员持假证上岗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三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9. 悬挑板车库顶集中堆载,塔吊标准节近2.5吨,与现场技术负责人沟通超载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十四条第三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10. 5#施工升降机附着前未对安全保护装置、高强度螺栓等进行检测验证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八条第三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11. 吊篮安拆工李宪英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三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监理单位: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王梅,总监理工程师:李朝阳)

  1. 东段地下车库作业层模板支架局部集中堆载超设计值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六条第二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2. 东段地库西侧落地脚手架连墙件之上架体悬臂高度超过2步且大于4米,无临时拉接措施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七条第二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3. 17#楼悬挑式卸料平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,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,现场未张挂危大工程公示牌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五款规定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4. 采光井部位操作架搭设4层以上,架体与结构间距300毫米之间未设置水平保护措施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九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5. 模板支撑架搭设(张同帅、王文义、全文朋)等多名作业人员未持有普通架子工上岗证书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三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6. 塔吊起重臂腹杆多处焊缝存在显而易见裂纹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八条第五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监理单位:沈阳市振东建设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(企业法人:柴永江,总监理工程师:邓丽)

  1. 1#楼塔吊安装方案中附墙杆材料设计的是圆钢管,计算的格构柱,实际使用的方钢管和格构柱的组合,方案存在严重缺陷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2. 施工单位未提供有限空间辨识资料,且有限空间无安全警示标志、风险提示,未封闭、未提供相关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料,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检测设备无人会用、气体检测设备失效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十一条第一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3. 10#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方案论证手续不全,总监未审核,建设未审核,危大工程未验收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实体架防护不严,附墙螺栓松动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4. 架子工进场教育无学时,架子工无证(王勇),电焊工(关智华)无证上岗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三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  5. 商业高支模,专项方案存在严重缺陷,无防高坠措施。违反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第四条第四款,属于重大事故隐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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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自1月12日起,连续五天,河南三门峡一女子在社交账号“娜姐重生”发布向出轨丈夫“道歉”的视频,引发大量关注。

  “渗透式”寒潮——冷暖反转,低温时间长本次寒潮过程和大家印象中冷空气爆发南下、气温短时间骤降的常见模式不太一样,属于“闷声干大事”,寒冷层层渗透,低温待机时间长(南方低温将持续至下周后段)。而且由于南方前期气温高,冷暖大反转带来的“换季式”降温感觉特别突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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